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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街巷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公路、铁路沿线及河道、明渠的水面、水域沿岸,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长途汽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由相关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户外广告设施和管、杆、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