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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齐齐哈尔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齐齐哈尔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齐齐哈尔市清理化解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为有效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5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为指导,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为目标,统筹组织实施,明确时间步骤,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多渠道落实偿债资金,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妥善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 (二)工作目标。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债务的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谁举债谁负责。建立省级统筹组织、市级督促检查、县级具体实施的责任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债务化解予以适当补助。县级政府是化解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认定、化解偿还工作负总责,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债务责任主体有义务负责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举证工作,并对其所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先清理后化解。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债务计划。 --先承诺后补助。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要承诺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严审核保透明。建立三级审核认定机制,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必须严格按要求经过县、市两级清理核实,省级审定等程序,锁定项目和数额后,按计划化解偿还。 所有清理核实的债务都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是经过公示无异议且经过审计确认的债务,采取统一政策进行化解。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摸清和锁定债务。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范围。 各县(市)区要按照债务化解范围,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市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相关部门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债务审计认定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范围及本金和利息界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二)分类逐步化解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各级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专户,单独核算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由财政部门从化债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严禁直接用现金或支票兑付。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按照“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的原则偿还债务。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完成后,各级财政不再保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专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