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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255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实施意见中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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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于“健全完善防汛防台风‘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的防灾减灾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台风、旱涝灾害自动测报、防御、风险评估管理等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建设‘数字防汛’工程,建成‘福州市洪水风险图’和闽江河道物理模型,完善市防汛办洪水预警系统、工情查询系统,推进乡镇防汛指挥中心建设。加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力度,2013年底前完成福清、长乐、连江、闽清、永泰、晋安、马尾等7个县(市)区建设任务。完善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立市、县、乡三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完善防汛应急通讯系统”和“加大岛屿和沿海突出部等易旱地区抗旱供水体系建设”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编办、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规划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一)关于“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加快避难避灾场所和易受灾区域群众转移安置点建设,今年建成2240个避灾点”问题。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二)关于“积极推进重点流域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建设,在沿海县(市)建立1个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示范基地”问题。由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三)关于“加强榕台水利科学技术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互访考察、合作研讨等常态交流机制”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台办、科技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四)关于“到2012年底,完成36.53万人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任务,其中今年力争完成18万人的饮水工程建设;2013年至2015年,全面提高63.23万人的农村饮水标准。按照保障水源、改善水质、保证水量、提高标准的总体要求,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采取整乡整村推进方式,积极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完善净化消毒设施,延伸供水管网,实现‘一户一表一龙头’,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积极引导组建用水户协会,落实管护主体,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五)关于“按照‘一市三区’的战略格局,把全市分成闽江下游片、敖江片和闽江南港以南片等三大水资源分区进行水资源工程配置,把大樟溪作为福州第三水源加以保护开发利用,完善以闽江为主、敖江和大樟溪为辅的水资源保障体系。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或省级立项,建设‘八蓄八引’水资源配置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八蓄’工程:推进罗源霍口、傍尾、坑里,长乐新田,连江凤山,闽清文定溪,马尾天台山等8处蓄水工程建设,新增总库容4.5亿立方米,年设计供水量3.2亿立方米,总投资12.6亿元,其中‘十二五’投资8.5亿元。‘八引’工程:规划建设福州第二水源(二期)供水、连江塘坂二通道(隧洞)引水、罗源湾敖江供水、马尾长安供水、福州琅岐供水、闽侯青口汽车城供水、长乐闽江引调水、福清(龙高、江阴半岛)引调水等8处大中型跨流域引调水工程,总引调水量34.6立方米/秒,年供水能力10.8亿立方米,总投资41.1亿元,其中‘十二五’投资21.9亿元”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库区移民开发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六)关于“扶持开展海水综合利用,在淡水缺乏的偏远海岛渔村和海上养殖区开展中小型海水淡化试点工程”问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建委、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七)关于“开展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继续实施中央投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和省级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进一步加强坡耕地整治,改善坡耕地农业生产条件,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效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十二五’期间,计划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万亩,减少水土流失面积20万亩,全市水土流失面积下降到土地总面积的6.9%,50%以上的重点水土流失区和因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修复整治”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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