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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二)关于“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发水利建设领域的保险产品,支持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参加保险”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请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给予配合。 (三十三)关于“对符合水利发展规划,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的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山地水利、蓄引调水、防洪挡潮、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及以电代燃料生态工程的水利项目,享受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贯彻落实农村水电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国税局、水利局、经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五)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六)关于“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开展地下水普查工作,加强监测,对超采地下水的区域,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推进取水许可计量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重要和取水量较大的取水户的监管力度”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建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七)关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按照‘一市三区’的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确定全市用水总量上限和分阶段控制目标,制定实施流域分水方案。修订全市行业用水定额,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严格用水总量控制”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质监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八)关于“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大生活和生产节水器具与工艺普及力度”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节水型社会试点县建设”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关于“十二五”期间“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年均降低3%以上”问题,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市发改委、水利局、统计局、水务公司等部门及单位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一)关于“制订完善全市水功能区区划,全面启动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至‘十二五’末全市水功能区监测率达80%。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普查、河流漂浮物和河滩垃圾清理以及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工作”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二)关于“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和“推进‘三江三溪’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及水源保护,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排放”问题。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经委、水利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三)关于“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加强水源地管理,公布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编制全市水库水源地保护建设规划”和“‘十二五’期间开展2个县级以上水库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发改委、林业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四)关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