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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安排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三条 节能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及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能耗大幅下降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已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审(验收)企业的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项目。 第四条 节能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二)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示范项目; (三)清洁生产审核及示范项目; (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五)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六)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资金安排主要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按节能量奖励的方式,同一个项目当年只采取一种方式支持。 第六条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七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银行承诺的贷款总额和现行贷款利率具体确定。 第八条 节能量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进行奖励(节能量不易确定的项目除外),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每年底发布第二年项目申请指南,并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及审查工作。 第十条 节能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重点用能企业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一条 节能资金申请单位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一)正文包括: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2)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3);企业能源资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能源资源消耗状况;项目拟采用的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达到的实际效果及计算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经省经信委或市州经(工)信委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复印件;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相关技术获得的省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等。 第十二条 节能资金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市州企业及非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县市工业(经济)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工业(经济)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