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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发文字号】 中版权字[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发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的通告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发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的通告

  (中版权字[2011]58号)


  

  为了保证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的客观、准确和公证,制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视频音频著作权人、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实时掌握作品网络传播情况,及时、客观地保全网络侵权证据;协助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网络调查取证,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特建立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平台,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供网络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

  中心下设调查取证部,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中心从事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中立、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接受委托,提供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人根据《委托协议》约定,自愿接受平台服务。

  第五条  中心根据平台监测结果向委托人出具的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报告(以下简称“监测报告”)供委托人参考使用,不作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或办案的证据。

  第六条  中心根据平台监测结果向委托人出具的网络视频音频版权调查取证报告(以下简称“调查取证报告”),可以作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或办案的证据,其法律效力由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等认定。

二、委托与受理


  第七条  中心接受如下权利人或权利人组织的委托,为其提供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

  (一)著作权人;

  (二)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权人;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四)其它权利人组织或行业协会等。

  中心接受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委托,为其提供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

  第八条  委托人委托的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和调查取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委托的事项属于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服务范围;

  (二)委托的事项不存在非法侵入他人电脑或系统,恶意破坏他人技术保护措施等违法行为,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

  第九条  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范围包括:

  (一)对指定网站在一定时间段内使用委托人视频音频作品的情况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

  (二)对涉嫌侵权的视频音频内容及其它相关网页进行下载、打印或截屏,并出具调查取证报告;

  (三)向涉嫌侵权网站发送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四)其它在中心已有技术手段可以实现范围内的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签名或加盖公章;

  (二)委托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依法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三)相关著作权权属或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委托监测或调查取证的正版视频音频作品或音像制品;

  (六)向平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为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仅需提供上述第(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中心收到委托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委托条件的,接受委托。不符合委托条件的,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申请的,委托人需与中心签署《委托协议》并按《委托协议》的约定交纳服务费。

三、监测及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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