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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包括: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拆除、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收购等)。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2.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规定的,市政府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扩大规定。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应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5.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等。 (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标准。 1.不得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2.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对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经清理审查后提出保留、废止或者待处理的建议,统一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市法制办审查认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审查后,提出保留或者调整的建议,统一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市法制办审查确认。其中,提出调整建议的,还应当同时报送调整的具体方案。 待处理情形为各单位经初步审查,发现市政府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与行政强制法明显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待处理”建议,待上位法作出处理后再作调整。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行政强制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县(市、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组织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正式报送市法制办。 五、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全面清理阶段(2011年11月18日至11月30日)。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市政府文件、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附件1-4项表格,加盖单位印章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二)第二阶段,依法审查认定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市法制办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处理建议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三)第三阶段,处理公布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12月底)。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法制办汇总上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清理结果。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自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各县(市、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由各单位在今年12月10日前,将清理处理报告,报送市法制办,并公布清理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各项清理任务,保证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全面清理,依法审定。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全市有关行政强制的各项规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必须依法予以修改、调整、取消或者废止。要坚持依法审查,在清理工作中严格把握清理认定标准,依照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废止、纠正、调整和公布。 (三)密切沟通,搞好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同市法制办的沟通、联系,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市法制办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及时予以反馈,保证全市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