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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安监办[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接上页]


  各市州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上述以外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根据评审组织工作量的大小,采用形式审查和按规定选择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评审组织单位应根据所采用的审核方式,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评审单位


  第九条  评审单位是指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安全中介组织或安全技术事业机构单位。评审单位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条件。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省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其中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经市州安全监管局初审同意后,报省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统一公告。

  

  第十条  评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能力,规范执业:

  

  1、接受安全监管和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

  

  2、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评审结果全面负责。

  

  3、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实施评审工作,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客观公正的评审报告。

  

  4、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对上年度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评审组织单位报送工作总结。

  

  5、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一条  标准化评审人员、企业自评人员实行资格确认制度,评审人员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有关行业规定,并取得国家、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企业自评人员应经相应级别的评审组织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一定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经历,必须至少每三年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继续教育。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专家必须为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或经考核合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也可由安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评审单位登记表;

  

  2、评审人员登记表;

  

  3、评审人员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4、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5、其它相关材料。

  

  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相应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与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组织的规章制度,对在评审中所接触和了解到的被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被评审企业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五章 自评与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主体。在创建标准化工作中,应对照有关要求,成立标准化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和责任机制,加大创建投入,积极实现标准化生产。

  

  第十六条  自评。企业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并按标准化要求运行后,应组织自评小组,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自评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形成自评报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评审单位或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能力的中介机构予以辅导,也可以通过培训自评员自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自评达标后,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申请书从省局网站下载)。

  

  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的,经省安全监管局推荐,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向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理局推荐,向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由县市区和市州安监部门推荐,向省安全技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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