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安监办[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参与企业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不得承担同一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委托评审组织单位重新评审。

  

  第三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或者委托评审单位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经抽查不达标的企业,或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包括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实为已不具备所获安全标准化等级条件的企业),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企业,经评审组织单位确认,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第三十二条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实施细则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