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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细则所指的“展”:即“展览”,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 本细则所指的“会”:即“会议”,是指在固定场所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或者具有展销会性质的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制度。 第二章 展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为: (一)展会资助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含省级,下同)展会的举办者进行资助。 (二)展会招揽奖励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展会的招揽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 (三)用于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宣传、项目申办等展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1、展会宣传:用于我市展会活动的推广费用以及其它展会宣传费用; 2、项目申办:用于我市申办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以及用于展会业的招商引资,引进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 3、其它展会基础保障:包括用于我市展会业的课题研究、相关培训、专项调研、专项统计、重点项目评估及促进我市展会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的公共费用。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国际性展会:是指参展的境外法人、组织或者受其委托并以其名义参展的境内法人、组织、个人比例达到参展商总数20%以上。 国家级展会:是指以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名义举办,省外参展企业和参会人员总数达到参展商总数20%以上。 区域性展会:是指本市以外参展企业和参会人员总数达到参展商总数30%以上。 第三章 展会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在本市成功举办展会的,对展会举办者予以资助。资助的展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展览项目经申请已列入年度计划; (二)展览需按照市场化运作,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 (三)展览规模至少需达到500个标准展位(3m*3m,下同);连续举办的展览,从第2届起每届展位数须比上届增长20%以上; (三)申请资助的展览项目自筹资金需占资金总额的60%以上; (四)展览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六条 展览资助标准:每个标准展位资助300元; 第七条 资助的会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议经申请已列入年度计划; (二)会议必须是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的会议,且实际会期必须符合在五城区住宿超过2个晚上(含2晚)的要求。 第八条 会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1、国际性会议:来自境外的参会人数达到200人,按境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3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国家级会议:来自省外的参会人数达到500人,按省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1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区域性会议:福州区域外的参会人数达到1000人,按福州区域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3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招揽展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招揽国际性、国家级展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揽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奖励,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展馆除外。 第十条 招揽展览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招揽奖励项目需经申请符合条件并列入本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的展览给予奖励; 3、展览面积至少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至少达到1000个以上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招揽奖励标准: 1、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达到1000个以上的,给予1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奖励; 2、展览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达到1500个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展览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2000个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以3万平方米为基数,每超过1万平方米增加奖励10万元; 4、室外展览面积按“室外展位实际面积×0.3”计算。 招揽展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二条 招揽会议奖励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