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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1、招揽的会议项目经申请符合条件已列入本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的会议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招揽会议奖励标准:

  1、国际性会议:按照来自境外的参会人数达到200人,按境外参会人数,每人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国家级会议:按照来自省外的参会人数达到500人,按省外的参会人数,每人奖励5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展会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展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资助,按照该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参会人员数量进行核算;

  (二)同一个展会项目,既举办展览又召开展中论坛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资助或者奖励;

  (三)题材相同的展会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未能整合的,只对规模最大的展览项目的举办单位进行资助。对整合后联合办展且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的展览项目,资助标准在本细则第六条基础上提高10%。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本细则规定予以资助、奖励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额外予以资助和奖励:

  (一)展会举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500强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每个展位资助3000元参展费用;

  (二)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

  (三)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展会项目,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助或奖励:

  (一)市政府另行安排专项经费或已有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少于项目资助或者奖励15%的;

  (三)同一展会连续举办超过5届;

  (四)参展商因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五)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五章 展会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七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商贸服务业局提交下一年度展会活动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市商贸服务业局制定年度展会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第十八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30日向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  展会资助与招揽展会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申请展会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展会基本情况和历届规模、申请资助金额、资金总预算、自筹60%以上资金的安排);

  (二)展会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三)主、承办单位协议;

  (四)招揽材料证明;

  (五)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酒店餐饮、住宿合同,以及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六)展览项目提供展会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七)其它相关材料。

  展会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单位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展会项目结束10日内,申请者应当向市商贸服务业局上报展会项目总结材料;展会项目结束30日内,申请者需提供资金结算报告及展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收到申请单位全部材料后及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展会项目,由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奖励或者资助意见,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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