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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11-26
【实施时间】 2011-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进一步强化国家减灾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能,健全地方各级政府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分工合作的防灾减灾决策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防灾减灾资金投入、信息共享、征用补偿、社会动员、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机制,完善防灾减灾绩效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制和机制。

  (二)健全法律法规和预案体系。

  推进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防灾减灾的地方性规定。加强各级各类防灾减灾救灾预案的制(修)订工作,完善防灾减灾救灾预案体系,不断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加强灾害管理、救灾物资、救灾装备、灾害信息产品等政策研究和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防灾减灾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完善防灾减灾资金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完善防灾减灾项目建设经费中央和地方分级投入机制,加强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和使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健全救灾补助项目,规范补助标准,建立健全救灾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中央财政加强对中西部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防灾减灾支持力度。研究建立财政支持的重特大自然灾害风险分担机制,探索通过金融、保险等多元化机制实现自然灾害的经济补偿与损失转移分担。

  (四)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推动防灾减灾领域信息管理、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和完善与联合国组织、国际和区域防灾减灾机构、有关国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防灾减灾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机制,广泛宣传我国防灾减灾的成就和经验,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防灾减灾理念和做法,引进国外先进的防灾减灾技术。进一步实施《加强国家和社区的抗灾能力:2005-2015兵库行动纲领》,发挥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机制、联合国灾害管理与应急反应天基信息平台北京办公室和国际减轻旱灾风险中心的作用,深化空间信息技术减灾领域的国际合作。

  (五)做好规划实施与评估。

  本规划的实施由国家减灾委员会统筹协调,通过优化整合各类防灾减灾资源,做好组织协调和实施保障工作。国家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围绕本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以本部门规划为支撑,与本规划有机衔接;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组织推动规划重大项目建设。

  国家减灾委员会建立规划监测评估制度,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国家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规划相关领域实施情况的评估。中期进展评估和总体实施情况要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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