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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2年的; (四)离婚不满1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各区县商品住房价格、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登记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证明;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后应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 审查、公示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资格审核单位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销(预)售公示制度,未向社会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对外销售。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等。 公示期内,申请人根据公示的房源信息,凭《资格证》申请购买。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摇号排序轮候制度。房源所在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参加公开摇号。户口不在房源所在地,但在房源所在地工作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申购家庭,视为房源所在地户口。 本年度未进入选房范围的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家庭,自动进入下一年度优先摇号选房。 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放弃选房的申请家庭,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的家庭,在同一条件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 (二)属于烈士遗属的(配偶、子女、父母); (三)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优先保障的。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摇号后,将摇号结果公示10天,然后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选房,并将选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房产管理部门为其发放《准购证》。申请人凭《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七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前,应当退出原有的住房保障方式。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原购房价格和上市交易指导价格价差的45%补交增值收益,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九条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统计等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