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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咨询主要内容) (一)对于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主要审查咨询内容如下: 1、核查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核准文件的符合性。 2、核查初步设计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4、核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稳定性。 5、核查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6、核查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7、对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全面的技术(包括概算)审查,并提出设计方案的优化措施。主要审查咨询内容如下: 1、核查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2、核查初步设计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4、核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稳定性及耐久性。 5、核查生产、生活建筑物等配套工程的完整性、合理性。 6、核查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7、核查工程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的合理性,确定工程工期。 8、核查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工程概算内容和取费参数的合理性。 9、对初步设计方案提出优化措施,对工程概算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在建设规模、平面布置等的符合性。 (二)与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的符合性。 (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的安全、稳定和耐久性。 (四)指导性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图纸和施工说明的完整性及表述的清晰性。 (六)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议。 第十条 (审查期限) 审查单位在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明确一个合理期限,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审查工作的,应当书面告知市交通港口局和项目法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主要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向市交通港口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并对报告的成果负责。《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技术审查咨询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审查咨询单位的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审查咨询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三)审查咨询意见。包括: 1、工程概况、审查咨询依据、审查咨询内容及有关审查咨询工作组织情况; 2、初步设计文件中各章节具体内容的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3、审查咨询的总体评价和主要结论; 4、审查咨询建议。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对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完结后,应当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提出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并向市交通港口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加盖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加盖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报告》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审查单位的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审查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三)审查意见。包括: 1、工程概况、审查依据、审查内容及有关审查工作组织情况; 2、审查的总体评价和主要结论; 3、设计文件各部分具体内容的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4、审查建议。 第十三条 (设计许可) 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后,市交通港口局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