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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交规[2011]467号
【颁布时间】 2011-09-01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市交通港口局自受理施工图设计许可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查单位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设计调整重新报批)

  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审查监督管理)

  审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按要求及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审查单位应当对审查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查单位和人员不得利用审查咨询工作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漏涉及工程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技术秘密。

  市交通港口局对审查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单位和人员将取消其审查咨询资格。

  市交通港口局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交通港口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原《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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