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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以前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阜蒙县、彰武县(以下简称两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市级财政补贴下拨至县级财政基金专户。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以下简称五区,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各区级财政补贴上划至市级财政基金专户。随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扩大和全面推开,待条件成熟后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经办管理和服务 市人社部门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综合业务指导等工作,其所属的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两县五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两县农保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街道、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区在区人社局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所辖乡镇(街道)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录入城镇居民业务信息、制发卡证,开展参保、征收、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统计报表,各项业务信息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市农保局受市政府委托,对五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进行基金管理和基金核算,具体负责参保登记管理(参保人员登记复核、生成城镇居民参保信息)、保险费征收管理(划款、复核到账、记清个人账户)、待遇审核与支付(待遇领取资格审批、制作发放明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审批通过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数据上传、信息上报等业务。 各级经办部门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折),方便参保人持卡(折)缴费和领取养老保险。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基金、稽核和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 两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五区经常性费用由专职经办人员所辖地同级财级承担,一次性投入所需工作经费按照业务工作量由区财政分担。各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阜新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做好工作。人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牵头制定好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支付进行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预算和拨付工作,同时要保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公安、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户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居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并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残联组织负责做好城镇重度残疾人员中生活困难人员的审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