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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依据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河南省实施的中幼龄林抚育项目,包括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退耕还林后续产业中幼龄林抚育、省级森林抚育及其他森林抚育项目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 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修枝、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 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抚育对象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 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防及军事禁区、重要河流及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山体坡度36°以上的地段、土壤严重侵蚀及潜在重力侵蚀严重的地段等,禁止开展森林抚育活动;各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各级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区域,可以开展限制性(科学实验)的抚育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其他一般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必要的森林抚育活动。 (一)防护林 目标树种多、有培育前途,且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消化的防护林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列为抚育对象。 ---郁闭度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 ---人工幼树层的植被总覆盖度达80%以上,林木受到灌木杂草严重压制; ---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雪危害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林分。 (二)特用林 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应列为抚育对象。 ---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雪危害等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5%的林分。 第八条 用材林 1. 幼龄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应列为抚育对象: ---每公顷树高30cm以上的天然林更新幼树超过3000株,或30cm以下的幼苗幼树超过6000株,更新频度超过60%(2m×2m样方25个以上),幼苗幼树层的植被总覆盖度80%以上; ---郁闭后目标树受到非目标树、灌木、杂草压制时; ---郁闭度在0.9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8以上的人工林; ---郁闭度在0.8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7以上的天然林。 2. 中龄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应列为抚育对象: ---郁闭度在0.8以上; ---郁闭度在0.7以上,下层目标树幼树较多、分布均匀; ---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 ---枯立木与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的30%。 第三章 抚育技术 第九条 抚育间伐 (一)防护林和特用林 1.定株抚育 对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进行定株抚育,伐除非目标树种和过密幼树,并在稀疏地段补植目标树种。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必须进行定株抚育。 2.生态疏伐 在坡度小于25°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的中龄防护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目标树)、有益木(辅助树)和伐除木(有害树)。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3.景观疏伐 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则进行景观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4.卫生伐 主要对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雪危害等自然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受害木。坡度大于25°、小于36°的防护林原则上只进行卫生伐,伐除受害林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