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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0
【实施时间】 2011-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域县(市)数字城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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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界定职责。要按照部件问题“先属主、后属地”、事件问题“先属地、后属主”的原则,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实际情况,将“数字城管”的全部事、部件问题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单位,分解落实方案作为今后准确派遣“数字城管”问题的主要依据。对一些边界或职责交叉的问题,要强化协调力度,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四)信息采集。建立“数字城管”问题发现的有效机制,提倡“养事不养人”,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招聘采集公司,及时发现街面上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要注重与专业监督机构资源上的整合,建立日常问题发现机制,确保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置。四组团县(市)的监督员由市监督中心统一组织,高新区监督员也纳入市监督中心统一管理。

  

  (五)运作平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城市管理事、部件所涉及的处置部门,均应纳入“数字城管”问题处置的网络单位,建立本地区“统一监督指挥、按照职责处置”的工作机制。

  

  五、职责分工

  

  (一)市数字城管监督中心负责市级监督平台的扩充建设和城管监督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数字城管”指挥平台建设与运行工作;负责完善全市“数字城管”监管和考评体系。

  

  (二)各县市城管部门负责编制辖区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普查;按照统一的标准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县(市)“数字城管”工作平台建设;负责建立县(市)“数字城管”考评体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把推进“数字城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管县(市)长担任组长的“数字城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数字城管”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机构组织实施“数字城管”具体工作,强化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协调配合。市数字城管监督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市)工作指导,加强规划、标准和规范等方面的统筹协调。

  

  (二)落实人力保障和技术支撑。及时落实“数字城管”的机构、编制、人员以及办公场所。加强城市管理信息化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要依靠当地有实力的运营商提供技术支持。

  

  (三)注重整合资源。为避免重复建设,各县(市)要本着厉行节约、综合利用、全面整合、高效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要充分利用市级数字化城管中心软硬件资源,同时整合本县(区)公安、规划、交通运输、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资源,实现高效共享。

  

  (四)加快建设进度。各县(市)要根据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管理的实际,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尽快实质性启动项目建设进程,确保预定建设目标的按期实现。

  

  (五)坚持规范建设。严格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市有关“数字城管”项目建设、验收的标准,认真做好项目的建设。各县(市)“数字城管”平台建设应按照“三统一”的要求,做到业务流程统一、标准代码统一、统计口径统一,确保完成规定内容,创新自选项目。同时,也可结合实际,采取“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的做法,逐步推进“数字城管”项目建设。在平台建设中应做好与市“数字城管”平台的共享与对接,减少项目建设成本,提高“数字城管”运行效能。

  

  (六)落实资金保障。县(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资金由各县(市)自筹解决。政府要保障投入足够的建设资金和运营费用,统筹安排城市管理中事(部)件处置、更新和维护所需经费,确保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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