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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通过有效整合资源,健全完善全市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质,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均等化;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夯实基础;坚持政府主办与购买服务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服务;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步推进。 (三)总体目标。以公共就业、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为重点,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有效整合各项服务资源,明确职能职责,完善服务设施,保障工作经费,力争到2012年底,在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本建立健全纵到底、横到边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起信息准确、数据齐全、资源共享、实时监控的信息化服务系统,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流程科学的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机构职能。 1.加快县(市)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按照“整合资源、置换资产、集中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县(市)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尽快整合设立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实现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和劳动监察等服务于一体的集中管理和服务。 2.规范街道、乡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街道、乡镇现有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需工作人员由街道、乡镇按规定配备,可从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或向社会公开招聘,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开发、就业指导培训、劳动力转移、社会保障以及劳动维权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职责。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 3.设立社区、行政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社区居委会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明确1-2名工作人员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行政村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点,明确1名协理员,也可根据区域分布和服务人数等实际情况,建立邻近的行政村共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行政村服务站(点)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数据信息、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等任务。社区、行政村服务站(点)业务上接受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管理。 (二)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满足工作需要、方便群众和经济实用的原则,按照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分类建设标准(附后),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人口规模、地方财政收入、地理交通、服务半径以及服务内容等各方面因素,合理配置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按期实现建设目标,确保满足当前工作和未来发展需求。街道、乡镇要统筹解决本级、社区和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办公与服务场所,完善服务设施。现有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服务场所,要予以改扩建或易地重建。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突破标准,优先发展,加快建设进度。 各县(市)区要把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场所建设纳入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和新建小区的规划建设中,按照《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济发〔2007〕13号)的要求,统筹考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办公和服务用房,确保工作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