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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分类建设标准 一、县(市)区综合服务大厅建设标准 常住人口在20万(含)以下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20-50万(含)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100万(含)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100万以上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二、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一)乡镇(街道)ⅰ类(人口数9万以上)。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40平方米以上档案室,设置多功能接待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临街一楼的服务大厅。 (二)乡镇(街道)ⅱ类(人口数6-9万)。有200-300平方米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30平方米以上档案室,设置多功能接待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临街一楼的服务大厅。 (三)乡镇(街道)ⅲ类(人口数6万以下)。有150-200平方米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20平方米以上档案室,设置多功能接待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临街一楼的服务大厅。 三、社区、行政村服务站(点)建设标准 有5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配备相关必需办公设施等。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办公设施具体配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