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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和《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0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质量与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或减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条 在全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及拆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必须申报质量与安全监督。 有条件的区应建立区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小型水利工程中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未设立区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备区级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负责小型水利工程中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其他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 (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及约定; (五)其它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的要求等。 第五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妨碍或干扰。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隶属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各区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 (三)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设备供应等各方主体的质量与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 (五)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意见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 (六)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处理; (七)掌握本市水利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反映质量与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培训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经验。 第八条 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权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工程承包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限期改正,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发现所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改正;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质量隐患的,责成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