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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
【颁布时间】 2011-09-04
【实施时间】 2011-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审核、认定、聘用、培训、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委托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专家信息的日常维护及服务工作,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增选、信息修改、聘书管理等日常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考核认定评标专家资格,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工作。

  

二、申请和认定


  第四条  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申请时,年龄未满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的具体条件,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申请系统,在线填报个人信息,并打印申请表。

  

  (二)按照评审专业对申报人的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表须本人确认签字,在职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须本人现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退休未返聘人员须原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按照有关要求报送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的培训考核,考核通过者纳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并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三、聘任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1-3年。聘期届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并换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考核的不再续聘,如果再次申请入选评标专家库,须按照新侯选专家重新申报;聘期内,评标专家年龄达到70周岁时,自动解聘。

  

  第九条  评标专家入库以后,可根据系统授权,使用个人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进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修改个人基本信息并向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交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需要修改评标专业的评标专家,须按照新候选专家重新申报。

  

  第十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补充,并记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历次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和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应按照职责分工,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信息。

  

  第十一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应于评标前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向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请假,以便及时调整补充评标专家。

  

  未按照上述要求请假,且无不可抗力原因的,视为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聘书是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证件,聘期内有效。聘书要妥善保存,不得损毁、涂改、转让,在参加评标活动时必须随身携带。聘书因故发生污损、遗失时,应向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申请换发或补办。

  

四、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行业制定。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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