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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1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3
【实施时间】 2011-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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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并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联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暂行办法颁布前已取得试点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继续经营,但其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2009年1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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