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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指导试点城市做好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经商有关部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适度降低公立医院比重,优化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二、工作原则 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与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要发挥公立医院的主导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要坚持存量调整与增量优化相结合,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要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建立完善的分工协作机制;要坚持走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发展道路,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要严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关于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等要求,确定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和配置。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二)确定公立医院发展目标。在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中,要做好与本省(区、市)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的衔接。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结合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按照以公有制医疗机构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测算、反复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内公立医院资源总量、比例以及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结构,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大政府投入,不断提高公立医院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使本地区医疗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三)优化公立医院布局。各试点城市要在分析区域卫生资源供需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各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服务可及性,综合确定区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数量、规模和分布,合理确定床位、人员、设备等公立医院资源的配置标准和配置方向。公立医院的布局要方便居民就医和转诊,功能相同、相近的公立医院应当具有适当的间距或进行整合。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相协调。在公立医院资源相对集中或短缺的地区,要采取多种手段对公立医院的布局进行调整,促进公立医院布局的进一步优化。重点加强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区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在调整过程中,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四)合理调整公立医院结构。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本地公立医院结构的现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采取新建、改扩建、迁建、整合、转型等方式,推动公立医院结构的优化调整,重点加强儿科、妇产、肿瘤、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老年护理、康复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在卫生资源供大于求的地区,要控制公立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并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改制、重组和迁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老年护理、康复等机构;在卫生资源供小于求的地区,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不足的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有序发展公立医院。在调整过程中,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现有公立医院需要调整规模的,要进行认真评估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遏制公立医院盲目超规模发展、负债建设。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大型设备配置数量,鼓励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设备使用质量和效率。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之间以及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