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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要完善鼓励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改革措施,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政府指定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城市要在强化区域卫生规划指导的基础上,把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卫生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规划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本区域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和监督评价。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试点城市要将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管理和保障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要完善配套政策改革,在价格形成机制、医保支付制度等方面同步完善政策。要加强对卫生全行业的宏观管理,国有企业办拟转为政府办的医院以及军队办对地方开放的医院均应当纳入当地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的范围。 (三)开展监督评价。建立健全监督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以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组织实施为重点,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价。加强对工作实施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