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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文化委(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的要 求,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共同主办,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承办。 第三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旨在推进素质教育,带动高雅和民族艺术的普及,将优秀文化根植于广大青少年中,推动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 第四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采取将高水平艺术演出及讲座送进学校与组织学生走进专业剧场观看演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演出约1000场。 第五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可选择在课内外及学生假期期间举行;活动场地为校内及社会单位礼堂或专业剧场。 第六条 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经费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共同承担,用于文艺表演团体及有关高等学校艺术社团的演出、场地费用补贴及活动组织、奖励等相关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活动的宏观指导,对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文化局负责制定活动相关政策,负责艺术表演团体参演资格、剧(节)目审定以及剧目调整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应报主办单位认可。 第九条 市教委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指导区、县教委及高校制定实施方案、对演出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承办具体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年度预算,加强经费的审核和核拨活动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共同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依法注册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京各高等院校艺术社团及金帆艺术团,原则上以民族艺术表演团体为主,适量准入其他艺术门类,每个艺术门类院团1-2家; (二)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三)营业性表演团体聘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演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申报的剧(节)目版权或演出权,剧(节)目内容应为适合青少年学生观看的优秀民族艺术、高雅艺术等艺术形式,每年更新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请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5份): (一)北京市公益惠民演出参演团队资质认定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剧团介绍,其中含本团演职人员名册及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申报剧(节)目版权证明或版权持有人授权书; (五)申报剧(节)目节目单,其中含主要演员职称介绍、剧(节)目获奖情况; (六)申报剧(节)目整台演出dvd或vcd光盘,申报综艺类节目的提交2台或2台以上节目,每台节目内容不得重复,每台剧(节)目演出时间不低于90分钟。 文艺表演团体应根据大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欣赏水平,有针对性地安排演出节目,有相关辅助教材、讲义的,可一并提交。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 凡符合活动申报条件的文艺表演团体,可按规定在每年3月1日至3月20日向所属区县文化委(局)提交申报材料,参加北京市公益惠民演出统一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