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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修订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中关于“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程序规定一)和 “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程序规定五)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为企业税务登记注册的名称; 2.地址为税务登记注册的实际经营地址; 3.纳税人识别号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的号码; 4.经办人为企业办理自印发票事宜的相关人员; 5.联系电话为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6.“首次印刷申请”和“续印申请”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划“√”。已取得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的纳税人申请续印已许可票样的,仅需提交此表。 7.发票名称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全称; 8.适用范围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范围; 9.规格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尺寸;印制数量按照实际印制的发票数量填写,一年印制的发票数量不得少于市局规定的年发票使用数量下限。 10.发票代码为市局统一编制的发票代码(12位);发票号码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顺序号码(8位),初次申请不填写这两项内容。 11.发票承印企业为经政府采购项目确定的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纳税人可在www.tax861.gov.cn网站公布的发票承印企业中自行选择一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许可项目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数量: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招标前公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印刷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数量为准。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招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因此,本许可项目的申请条件、申请期限、申请资料和申请方式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招标前公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印刷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受理、审查根据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中标人签订《普通发票印刷承揽合同》,依法向中标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二、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三、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需要变更《发票准印证》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按规定核发新的《发票准印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