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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督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2
【实施时间】 2011-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8月31日国家文物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督察、督办各类文物安全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文物安全案件包括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的下列案件:

  (一)盗窃、盗掘、抢劫、走私等文物犯罪案件;

  (二)火灾事故;

  (三)文物安全责任事故;

  (四)其他文物安全案件。

  第四条  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开展文物安全案件信息收集与舆情监控工作。对从以下途径获知并需由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填写《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

  (一)在文物安全检查或者专项督察中发现的;

  (二)相关部门转办的;

  (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

  (四)通过舆情收集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

  (六)其他途径获知的。

  第六条  对已登记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由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限时上报。

  对未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要求时限上报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要求查清和说明未报原因,并再次提出限时办理要求。

  第七条  对下列文物安全案件,国家文物局可以派督察组,会同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现场督察、督办: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特大文物安全案件;

  (三)国有博物馆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四)其他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督察组会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现场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看案件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了解案发过程、案发原因、文物损失及案件处理等情况;

  (二)对涉案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查找文物安全隐患;

  (三)需要当场处置的,现场对文物安全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对案发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四)现场督察结束后,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督察、督办意见。

  第九条  根据文物安全案件性质,需要由相关部门督察、督办或者联合督察、督办的,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提出督察、督办建议,并配合或者联合相关部门做好督察、督办工作。

  第十条  建立文物安全案件档案。文物安全案件档案内容包括:案发单位简介、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处理和督办情况、处理结果、媒体报道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第十一条  对连续多次发生文物安全案件、文物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的地区,组织实施文物安全专项督察。

  第十二条  文物安全专项督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时间、地域、范围、主要内容、工作日程和督察组组成人员等事项,事先通知被督察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二)采取现场检查、观摩演练、听取报告、进行座谈、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检查文物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当场向被督察地区文物行政部门和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意见;

  (四)全面汇总专项督察情况,起草并提交书面督察报告;

  (五)向被督察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通报专项督察意见,指出文物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六)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限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并适时对被督察地区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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