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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十一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寒潮、大风(含龙卷风、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灰霾等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发出停课通知,组织做好教育系统的防灾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宣传防病救灾卫生知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在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下统一开展防汛抗旱防风工作。 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公共场所、道路树木的维护、加固和防止雷击工作。 供电、通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供电、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海事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运输船舶落实灾害天气防范措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及时组织水上救助。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定期组织演练。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实施自救互救。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预防措施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