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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我绩效评价报告; (十)协助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肇府〔2010〕21号)的规定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查同意并确定项目是否代建和代建方式、代建模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明确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代建模式。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代建的项目,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适宜实行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报请市发展改革、监察部门联合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不实行代建。 第十二条 实行非直接代建模式的,市代建局按照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或乙级以上监理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或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具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制定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五条 由市代建局与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市代建局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含10%)时有效;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20%(含20%)时有效。否则,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项目施工图预算必须经市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最高控制价进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市发展改革部门须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由代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交付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属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