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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自市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1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代建局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由市代建局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局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局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同时抄送代建单位和市代建局。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项目代建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代建服务费为代建总投资的2%;超过2亿元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由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时,代建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代建局于每年初编制代建服务费年度开支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代建局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市财政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局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 第三十七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代建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2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肇府〔2008〕3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