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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

  (成府发〔2011〕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养老事业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成都市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要求,现就加快全市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紧迫性

  截至2010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02.79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7.6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35%。预计到2015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4.8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9.15%以上。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给我市老龄公共服务和社会化养老服务带来较大压力,急剧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与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机构养老床位数低于国家标准,机构养老服务的总体供求之间呈现出严重失衡的状态。为实现《成都市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工作目标,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促进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以满足我市城乡居民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明确社会化养老机构类型

  社会化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管理,配套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和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专为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安度晚年的养老服务场所,包括在城市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管服务而设置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我市社会化养老机构可根据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定位分为以社区托老服务为主的社区配套型养老机构,以生活护理服务为主的基本保障型养老机构和以市场高端服务为主的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社会化养老机构经营性质可分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单位和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严格执行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新建社会化养老机构应符合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社区配套型养老机构应按照《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有关规定,可与其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合建或叠建,其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0张床位。基本保障型和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的建设规模应不低于30张床位,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为30-40平方米。

  社会化养老机构建筑应符合国家《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其中,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应配套设置全科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土地、房产改建养老机构的,应符合上述标准。

  四、加大社会化养老机构政策支持力度

  (一)项目用地保障。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对2013年底前确定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市发改委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对基本保障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供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土地整理成本,并采取挂牌方式供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社区配套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将养老机构项目的建设要求纳入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由土地竞得方承担配套建设任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对市级养老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所需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其供地起始价不得低于土地整理成本或基准地价;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建的特别重大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政府“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房产,兴建开办养老机构。因城市规划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含增加容积率)用作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其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改变前后土地使用条件评估价差额的60%收取。

  (二)财政资金补贴。对新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社区设施、自有资产改(扩)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按照每新建(增)一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成都市户籍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性床位补贴。财政补贴资金由区(市)县承担,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县上一年度财政补贴金额给予50%的财力补助,并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对服务性床位补贴的自然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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