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2011]72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2.加强计划管理。充分发挥计划调控作用,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均衡、协调发展。在项目计划安排上,既要兼顾公平,重视农民群众诉求,优先安排未通公路地区的通达工程,加快实施对出行需求迫切、交通条件急需改善地区的项目,确保有一条出行通道,又要注重效益,优先安排对区域经济促进作用大、交通量增长快的项目和断头路项目。要提高年度计划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项目库,做好项目排序和储备,纳入计划的项目须符合规划要求且能够保证完成前期工作,并对社会公布。协调好项目实施与资金的关系,确保项目资金最大程度地满足,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益。协调好农村客运站(亭)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农村公路建成后的管理养护问题,把管养工作作为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管养主体不明确、管养责任不落实的地区应减少计划项目安排和资金支持。

  3.强化资金保障。完善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中央补助资金应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严格用于备案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或分解使用。在中央加大支持力度的同时,地方要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同步加大财政投入。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统筹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实现事权和财权统一、权利和责任匹配。推动建立和完善多种方式筹资和资金多元化的机制,鼓励地方投资实行奖补结合的政策,发挥补助资金的激励杠杆作用,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二)严格控制,提升建设能力和工程质量。

  1.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农村地区生产生活、农业经营开发、客货运输、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交通量增长快的地区应适当考虑提高建设标准,预留发展空间。东中部地区县道、重要的乡道和西部地区的县道新改建工程宜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西部地区通乡公路宜采用四级(双车道)以上公路标准。通村油(水泥)路除受到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外,应采用等级公路标准。

  2.深化设计管理。农村公路设计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环保、耐久"的原则,在具体技术指标选择时,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考虑远期改造升级的需要。要加强经济技术论证,禁止超越经济条件追求高指标和高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交通安全、排水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农村公路改造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线位资源和道路设施,减少征地拆迁和土地占用。穿越场镇、学校等人员、交通相对密集的路段,可适当增加路基、路面宽度,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提高安全性。桥涵等构造物宜采用施工简便、经济适用、适合养护的型式,提倡采用标准跨径,路面结构应选择当地耐久的材料。

  3.规范招投标工作。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对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的简易项目可适当简化招标程序。为便于施工组织和减少招标工作量,对工程规模不大、技术相对简单的同区域或临近项目,可采用多项目捆绑式招标。加强招投标监督指导和基层招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地可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简易招标文件范本。对于由乡(镇)组织的农村公路招标活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派人现场监督和指导。鼓励在施工和监理单位中开展"优质优价"、"优监优酬"活动,发挥激励引导作用。

  4. 严格建设管理。农村公路除规模较小的村道外,应按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要增强质量意识,加强建设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参建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具备与项目管理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过程管控,促进参建各方认真履约。施工和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人员、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仪器,优化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强化过程控制和中间验收,确保施工质量。要全面推行信用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立市场清退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工地现场应设置公告牌或采用媒体刊登等方式公布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投资额等项目信息及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5.鼓励专业化施工。稳步提高农村公路机械化、专业化施工水平,加强技术、人员保障,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向精细化方向转变。东中部地区农村公路和西部地区的县道、乡道建设应主要由专业化队伍承担,采用机械化方式施工。西部地区的通村油(水泥)路建设,除路基改建或简易的附属工程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由当地村民实施外,也要逐步由专业队伍实施。鼓励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采用标准化方法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耐久性。认真实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做到各工作环节、各分部工程有管理措施、技术要求和人员责任,使各工序衔接不断档、不缺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构筑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增强防范意识,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