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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商贸函[2011]3710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商贸函〔2011〕37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二手车流通行业得到迅速发展,对促进二手车流通、方便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行业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秩序。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和国家工商总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编制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要求。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结合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活跃流通、方便交易的原则,合理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规模和数量,编制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请各地级市于2012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报我委备案后实施。我委将按各地报备的规划,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自本通知下发后至各地规划实施前,我委将暂停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

  

  二、严格二手车流通行业准入门槛

  

  二手车流通涉及高额动产转移、社会治安、交通安全、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按照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要求,严格我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准入门槛。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市场开办主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市场管理”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持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

  

  3.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立车辆展示区、交易大厅、办公区域等。经营场地面积要求:一类城市,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二类城市,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

  

  4.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能为客户提供二手车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相关服务。

  

  5.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

  

  6.有规范的市场监管制度。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配套设施,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并提供售后服务。

  

  5.有2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一般应具备检测汽车发动机性能、读取车辆故障信息、车辆密闭性零部件压力测试设备等必要的设施。

  

  4.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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