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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我委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委托行业协会进行实地核查。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行为 (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行为 1.建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制定和完善市场管理和交易管理规则,建立车辆的索证索票制度,亮照、亮证经营,规范、监督场内交易活动,杜绝拼装、盗抢、走私等非法车辆流入市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为办理二手车交易、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结算、纳税等提供服务条件。要根据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收代缴国家税收。要建立入场经营户的登记和经营信息统计档案。 2.优化交易市场环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应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经纪活动,并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二)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 1.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行为。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经营活动,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不得从事经纪、鉴定评估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场所、开票等经营服务活动。 2.规范二手车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买卖二手车时,必须双方签订合同,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规范二手车拍卖企业经营行为。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在通过公开拍卖成交并收取款项后,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行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和自愿”原则,依法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并按照规定格式出具规范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经销、经纪等经营活动。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发票的使用监管 1.明确发票申领使用主体。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领和使用。 2.明确发票开具范围。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为在本市场内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只能为本企业销售和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的消费者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打击违规开具发票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款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建立业务台帐,按时间顺序登记交易车辆。对不按规定申领、使用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向国税部门通报,由国税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建立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报送给省汽车流通协会,省汽车流通协会及时将汇总信息报送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会根据统计信息,每个季度形成市场行情分析报告,并提供给会员和政府相关部门。 五、引入二手车流通行业的退出机制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擅自从事二手车经营或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要予以取缔和处罚。对经营场地已挪作他用或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失控、市场管理混乱、违规经营、不使用统一交易合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缔,要严厉查处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场外交易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的行为,切实维护二手车流通良好的市场秩序。通知下发后,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