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9]22号
【颁布时间】 2009-03-10
【实施时间】 2009-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重要事项公示制度、重点工作通报制度、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严格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逐步完善对“一把手”的监督、考核机制;继续完善行政决策公开制度,使班子决策过程、领导行为始终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之中和社会的普遍监督之下,确保决策科学、准确、高效。
  
  四、完善制度机制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基本程序;完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机制,进一步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等相关制度,使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同级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出台,意见有分歧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或局(办)会议讨论;推行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认真总结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实际、失去继续实施必要的,以及原规定与新出台的上位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五、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纵深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积极研究制定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具体制度和措施,积极编制行政职权目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科学考评行政执法机关;继续完善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坚持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证到期审验的培训工作;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确保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继续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行政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责任追究程序,积极查处违法行政行为。
  
  六、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完善信访制度和信访工作规则;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对策的联动机制,继续实行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完善社会矛盾排查制度;继续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县市、乡镇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稳定形势定期分析制度;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实行重大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千方百计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升级;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拓展信访受理渠道,加大对网络信访的处理力度,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七、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积极拓宽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告知制度,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等合法渠道反映诉求,最大限度地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完善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改革创新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制度、实地调查制度、质证辩论制度、调解和解等制度,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大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督查力度,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切实加强监察、审计、财政等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专门监督机构履行职责;积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不当行为群众举报及问题查处等监督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