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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肇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肇府[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接上页]


  2、有关部门应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十四)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1、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3、其他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十五)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1、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2、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陆上交通安全。

  

  (十六)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后:

  

  1、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

  

  3、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4、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和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禁止一切炼山作业,禁止一切林区用火。

  

  第三十二条  水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供电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气象灾害消除后,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对临时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造成财产损毁或者灭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整改措施,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后自救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提供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肇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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