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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行政机关内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机关内部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通知》(广东证监〔201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内部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梅州市行政机关内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部署全市打击和防范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配合上级证监部门督促市内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市监察局负责对内幕信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监管,督促国有股东积极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及时查处。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上市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具体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二)上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上市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上市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董事无法履行职责; (九)上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上市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上市公司的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上市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上市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