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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印府办发[201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2、推荐分散就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群体不大,不具备集中安置就业条件的乡镇,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并推荐到企事业单位、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

  3、支持自主创业。积极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就业,特别是对具有一技之长,有自主创业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鼓励他们创立“阳光工程”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等,实现自主创业。

  4、开发公益性岗位。各乡镇、各部门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凡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予以就业。

  (二)建立“阳光工程”建设保障体系。

  1、给予政策支持。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相应政策,积极支持“阳光工程”建设。将安置基地、安置点企业的基础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创办“阳光工程”企业提供平台。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对符合残疾人救助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纳入残疾人救助和保障范畴;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遇到各种困难,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临时救助措施予以救助。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阳光工程”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劳动技能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技能培训。对戒毒场所的戒毒人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就业安置提供技能保障。

  各乡镇要结合禁毒工作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禁毒专(兼)职工作人员(可采取聘用等方式,经相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入“阳光工程”管理队伍),加强对“阳光工程”企业中安置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教育管理。

  4、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吸纳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人数不足10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的,按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措施。

  商贸企业、符合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阳光工程”工作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中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中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从事符合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扣减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严格工作要求,确保“阳光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印江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杨维权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罗晓燕、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顺恩任副组长,自治县公安、宣传、发改、财政、卫生、工商、税务、住建、工贸、民政、人社、司法等部门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推进“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具体工作。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乡镇要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管理,强化对“阳光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各类安置企业、场所、就业基地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完善各种制度;各乡镇要发挥指导和协调职能作用,加强对“阳光工程”建设工作规划和指导工作,积极协调县禁毒委成员单位认真履行“阳光工程”建设的工作职责;公安部门要强化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最大限度地将其纳入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场所康复等管控环节和安置就业的范畴;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以及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延伸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阳光工程”企业;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为“阳光工程”企业提供服务,给予政策支持;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让戒毒康复人员认清毒品危害和了解“阳光工程”建设的意义,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矫治、援助等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阳光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广泛开展对热心“阳光工程”人士和成功戒脱毒瘾回归社会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宣传;有关项目管理部门要为“阳光工程”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预算,确保建设“阳光工程”所需经费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结合工作特点,指导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 “阳光工程”企业建立健全工、青、妇等组织机构,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行为矫治、关怀救助等工作;各乡镇要切实担负法律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安置就业的“阳光工程”建设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想方设法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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