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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整合资源,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1.按照“面向基层,保证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建设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健身设施。 2.建立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以各级政府为主,省同时建立场馆建设奖励基金,出台《湖北省体育基础设施奖励办法》,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舍得投入、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一定的扶持并表彰。 3.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在政策方面提供支持。 4.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加大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机关、企事业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力度,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各类公共体育场馆要在全民健身日免费向公众开放。收取门票的公园、旅游景区按照不同的时间段对日常健身的个人实行门票免费或优惠。加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 (三)依法行政,推进全民健身法制建设进程。 1.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1-2015年)》。 2.省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研究和制定,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快制定《全民健身条例》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 五、组织实施 (一)本实施计划在省政府领导下,由湖北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 (三)加强绩效评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工作委员会。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