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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强化督导,严格奖惩。县政府将安排相关单位深入基层乡镇,参与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工作落实,帮助乡镇解决清剿火患战役行动中存在问题。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政府办、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教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督察小组,定期组织对各乡镇、部门的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同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请各乡镇、部门根据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11月3日前上报“清剿火患”战役参战人员名单(附件1),11月20日、12月5日、12月20日分别上报“清剿火患”战役统计表(附件2),12月20日前报送“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总结。每阶段的整治工作情况,县政府将进行通报。 联系人:潘智君,电话:5626033,电子邮箱:zjjnxf@163.com。 附件:1.“清剿火患”战役参战人员名册 2.“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统计表 3.火患检查情况统计表 4.消防大队乡镇、行业系统联络指导人员名册 5.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检查重点内容 6.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清剿火患”战役参战人员名册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批人: 填报时间: 月 日 附件2: “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统计表
备注:已排查社区数为:对该社区内所有单位及场所全部排查完毕才纳入统计;已排查行政村数:对该行政村所有单位及场所全部排查完毕才纳入统计。 附件3: 火患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4: 消防大队乡镇、行业系统联络指导人员名册
附件5: 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检查重点内容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工商、文化、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要重点检查五项内容:一是是否经过消防许可或备案;二是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三是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熟悉业务,员工是否经过岗前培训;四是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2.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要重点检查五项内容:一是是否经过消防许可或备案;二是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三是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是否定期检验维修并完好有效;四是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熟悉业务;五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3.“三合一”场所。各乡镇、社区(村居)要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重点检查四项内容:一是是否设置在不应设置的建筑内;二是内部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内部疏散、灭火等器材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内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符合要求。 4.居住出租房屋。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重点检查三项内容:一是居住出租房屋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二是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三是内部用电、火源控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安监、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重点检查四项内容:一是现场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是否符合要求;二是现场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防火是否符合要求;三是临时消防设施特别是灭火器、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要求;四是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附件6: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