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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办发[2011]103号
【颁布时间】 2011-10-31
【实施时间】 2011-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其它要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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