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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经修订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厦门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在厦门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2000万元。 (二)区域性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100万元。 (四)境外银行代表处: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对在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新设立或者从厦门以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法人机构,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0万元。 (二)区域性分支机构:奖励200万元。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150万元。 (四)境外银行代表处:奖励30万元。 第四条 对厦门市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在厦门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以下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15%给予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 租用办公用房的价格如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 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金融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须承诺不转租。 (四)上述用地、购房、租房补贴,可择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对在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新设立或从厦门以外新迁入“两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以下购房或租房补贴: (一)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法人金融机构,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5%给予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 第七条 对厦门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厦门市法人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厦门辖区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在厦门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