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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商秩[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等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质监局、四川省药监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川商秩〔2011〕60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畜牧食品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第3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生猪屠宰加工业一头连着千家万户养殖者,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消费者,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肉品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会同公安、畜牧、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形式,针对我省当前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存在的难点、弱点问题为突破口,精心组织,全面检查、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屠宰及肉品市场秩序根本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和任务

  (一)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加大重点地区检查力度。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部门,重点对城市城乡结合部,乡镇以及私屠滥宰频发区域等地区,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取缔私屠滥宰,违法定点,私自定点,一证多点;对部分手工屠宰点,特别是一点多个代宰户的定点屠宰场点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企业行为,规范检验程序和检验证章使用,严厉打击出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品行为,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部门,加大整治力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坚决杜绝含有“瘦肉精”和注水猪进入屠宰企业,凡是在定点屠宰厂(场、点)查出有加工、销售注水猪、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发现私屠滥宰窝点,一律予以取缔;对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特别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屠宰场,要重点监控和复查,对于集中整治阶段责令整改的定点屠宰厂(场、点),凡整改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能保证生猪屠宰质量的,不得允许恢复屠宰。

  (三)贯彻落实省政府设置规划,推进定点屠宰企业换发证牌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要求,部分市(州)尚未出台本地区生猪屠宰设置规划,应抓紧制定设置规划,并通过政府颁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关闭、淘汰一批屠宰设施简陋、污染环境、卫生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各地商务部门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加快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换证工作,严格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强化审核换证的责任意识,严格把关,严禁走过场、走形式,杜绝“只换证、不审核”的现象,切实将审核换证工作抓紧、抓好。要求各地在2012年3月底前,对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换发证牌。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特别要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以市、县相结合,部门联动,交叉检查;督查与执法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实地抽查与听取汇报相结合;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二)做到“四查”、“两责任”。即:查生猪购进和猪肉出厂(场)购销台账;查生猪进场检疫证明和“瘦肉精”抽检记录;查猪肉肉品品质检验纪录;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纪录。建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负总责制度;定点屠宰厂(场)业主对肉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坚决查处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加强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与所管辖的定点屠宰厂(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企业和每一个员工。严格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对病死猪坚决做到“四不一处理”即:不屠宰、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决不能让病死猪肉及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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