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穗建质[2011]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10-27
【实施时间】 2011-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第四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第四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建质[2011]1133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知》(穗安监〔2011〕166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2011年第四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联系人:黄远黎,电话:83124250)

  

  附件:2011年第四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1年第四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知》(穗安监〔2011〕16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653号)以及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精神,我委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市在建工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活动,全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重点防控”原则,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深入细致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各类危险源、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采取强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不影响我市创文工作成果。

  二、组织形式

  市建委将组成5个督查组,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督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组长林启华,组员黄跃生、企业专家2名,负责督查越秀区、黄埔区、萝岗区、增城市的建设工程。

  第二组:组长杨树荣,组员朱伟坚、企业专家2名,负责督查白云区、花都区、荔湾区、从化市的建设工程。

  第三组:组长王洋,组员吴成勇、企业专家2名,负责督查天河区、海珠区、番禺区、南沙区的建设工程。

  第四组:组长陈熙,组员黄远黎、企业专家2名,负责督查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地铁工程。

  第五组:组长麦志坚,组员周泽志、企业专家2名,负责督查市政工程。

  三、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分4个阶段进行,重点内容是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建筑施工消防项目。

  (一)第一阶段:深基坑、高支模专项检查整治阶段(10月15日-11月15日),检查重点如下:

  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分包、建筑劳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在支护设计中注明基坑支护的有效使用时限,是否对专项施工方案完善专家论证及相关单位审批手续;对超过支护有效使用时限的深基坑,是否采取有效防止坍塌处理措施;是否委托第三方单位对深基坑进行变形监测。对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高支模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对专项施工方案完善专家论证及相关单位审批手续;在浇注混凝土之前,高支模是否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是否由安全监督员予以检查确认。

  4.超过一定规模的脚手架(含卸料平台、水平防护棚)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对专项施工方案完善专家论证及相关单位审批手续,在投入使用之前是否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5.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有通风检测措施、现场监护、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呼吸防护是否落实,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

  6.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有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架子工、建筑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

  7.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8.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对安全隐患排查和登记造册、落实整改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