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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438号
【颁布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厦府〔2011〕4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近日,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57号),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的相关工作。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行政强制法是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的公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距离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只有不到3个月的时间,而与行政强制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强制主体、种类、程序、依据的清理任务还相当繁重。因此,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切实把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工作作为近期政府工作的重要议题来加以研究,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学习和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今后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各项新要求。市依法治市办应当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开展多层级的专题培训,广泛开展宣传,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行政强制法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媒机构开辟行政强制法宣传专栏,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并监督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共同营造行政强制法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行政强制规定以及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并对我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进行清理是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高度重视相关清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市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法制局,具体承担本市相关清理工作的指导和实施。

  

  (一)及时做好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落实责任人员,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上报”的原则对我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或者规定的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要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及时提出修订、废止的意见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清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时间安排如下:

  

  1、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予以配合。

  

  2、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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