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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半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加快推进草原承包进程。遵循“草定性、地定权、人定心”的原则,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要求,将每一块可利用草原都承包到户,签订承包合同;已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进一步规范和纠正主体不符、四至界限不明等问题,实现草原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的基础上,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合同要在当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止以流转为名改变草原用途。

  

  (三)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强草原防灾体系建设,完善县级防火物资储备,健全标准化扑火队伍,强化草原鼠虫害预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饲草供应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草场高效节水灌溉;引导农民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高产饲草饲料作物。加强饲草饲料储备库、青贮窖等设施建设,每个县建立3至5处饲草储备库,饲草应急能力至少达到10天。

  

  (四)强化草原畜牧业服务。健全市场体系,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仓储、配送、运输产业,建立现代化市场信息传输网络;培育多种形式的活畜市场和畜产品市场,与周边地区联手打造架子牛、肉羊“中转基地”。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强化免疫预防,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严格实施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隔离、动物卫生监督等措施,切实抓好奶牛布病和结核病净化工作。严格全程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畜牧业科技进步,推广畜禽繁育、生产、饲草料生产加工技术,提高畜牧业科学生产水平。

  

  四、促进半牧区经济发展

  

  (一)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深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强壮大乳品、蔬菜、马铃薯、肉食品、燕麦、食用菌等特色产业。发展特色农畜产品加工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把半牧区建成京津等大中型城市的重要农产品供应基地。在保护草原生态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坝上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序发展生态旅游,深入发掘历史文化底蕴,围绕坝上草原等龙头产品,加快休闲旅游、生态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将坝上地区打造成华北最具吸引力的草原避暑休假区。

  

  (二)做好半牧区扶贫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加大对重点贫困乡村扶持力度,加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科技扶贫、社会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等项目,实行连片开发、综合治理。强化劳动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群众的整体素质和技能。尽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积极稳妥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鼓励民间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扶贫开发。扶贫贴息贷款要优先用于支持半牧区扶贫龙头企业发展。

  

  五、着力提高半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

  

  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加强饮水、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要在项目核准、资源配置等方面对半牧区给予倾斜,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加快发展半牧区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有关补助标准。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有关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半牧区发展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把促进半牧区又好又快发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实际出发,明确发展目标,研究制定促进发展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半牧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加大扶持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向半牧区倾斜,在年初工作计划中列明目标任务。省农业厅要研究制定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原畜牧业发展的工作措施。省和有关市、县要把依法应予保障的草原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半牧区的贷款额度,在客户评级授信、信贷规模匹配等方面给予倾斜。加大对半牧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增加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投入。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特色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度向半牧区倾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别对张北县(含察北管理区)、沽源县(含塞北管理区)、康保县、尚义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含御道口牧场、红松洼自然保护区)进行对口帮扶。在半牧区进行矿产、能源开发的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半牧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三)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稳定和充实乡村干部队伍,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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