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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24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远期任务。把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预留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土地。到2020年底,按照规划布局,进一步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配套设施,基本形成以中心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覆盖面广、设施配套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关于建设资金,列入郑州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建设(改造)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按原渠道列入预算;没有列入郑州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建设(改造)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由郑州市和各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分类标准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设施配置,在现阶段没有国家统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的情况下,可参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执行。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志设置,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按照避难场所建设分类标准,我市的避难场所分为3类:i类场所是指较长时间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30天以上,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中心城区三环以内15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0米;ii类场所是指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上30天以内,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1000米;ⅲ类场所是指紧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米。中心城区规划应急避难场所人均实际有效用地面积控制为3.0平方米/人(中心城区三环以内不低于2.5平方米/人),其中i类应急避难场所2.0平方米/人(中心城区三环以内不低于1.5平方米/人)。

  五、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其权属单位负责,市应急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检查,以确保场所内各类设施、设备和物资正常能用。

  (二)应急避难场所在突发事件发生,需紧急启用时,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或相关单位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或相关单位要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将预案内容公布告知相关单位和居民群众,经常组织进行疏散演练,使广大群众熟悉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提高快速反应和自救互救能力。

  

  附件:

  
应急避难场所设施配置要求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设施配置要求明确如下:

  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设施配置

  具备基本设施设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0天以内。

  ⒈应急篷宿区设施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

  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应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⒊应急供水设施

  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每100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

  ⒋应急供电设施

  应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供、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

  ⒌应急排污系统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

  ⒍应急厕所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应急厕所之间距离应小于100米,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篷宿区30米-50米。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

  ⒎应急垃圾储运设施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应急垃圾储运设施距离篷宿区应大于5米,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

  ⒏应急通道

  篷宿区周边和场所内要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

  ⒐应急标志

  应急避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

  二、ⅱ类应急避难场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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