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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249号
【颁布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关工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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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把实践基地办成开放性的大课堂。要突破实践基地的空间限制,充分挖掘和利用实践基地周边的教育资源,拓展实践活动范围和内容,开展社会调查和参观考察;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研究性学习等各种实践活动,使学生由知识被动接受者成长为主动探索者。

  

  四、加大对实践基地的扶持

  

  (一)加强对实践基地的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的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实践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和检查考核,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各县(市)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机构,把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联席会议重要内容,切实发挥其统筹协调职能;在对实践基地考核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各级财政“以奖代补”的办法,对示范性基地进行表彰奖励,推动实践基地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工委要会同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定期对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的建设、管理、使用和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成实践基地限期整改,共同做好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鼓励支持离退休老同志、志愿者,文艺、体育、科技工作者,以及部队、武警、公安、消防单位和个人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二)多渠道解决实践基地的用地问题。教育、发展改革、农办、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实践基地用地问题,支持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调整出的土地、闲置校舍,优先考虑学生社会实践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供适量土地作为实践基地建设用地。在城市,实践基地可作为城市功能配套建设设施,在城市的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建设统筹规划建设;在农村,可提供适量土地或使用荒山、荒坡、荒地作为实践场所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特别是农民承包的土地,应依法转用、征用和租赁,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学校和实践基地要切实管好、用好社会实践场所用地,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多渠道解决实践基地建设的资金问题。实践基地建设和改造资金采取各级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办法。政府投入建设的实践基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实践基地的建设经费、更新改造经费、管理人员经费和基地运行经费。同时,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个人出资参与实践基地建设。对引进社会资金建设的实践基地,建设方和投资方要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公益性实践基地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实践基地(包括新建)的捐赠,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实践基地的设施设备要求

  

  2.实践基地的项目设置要求

  

  3.实践基地申请审核授牌程序

  

  附件一

  
实践基地的设施设备要求

  


  实践基地应建有供寄宿师生课余时间进行活动的场地和器具。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要求,以容纳1000名学生的实践基地为例,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人均5平方米,餐厅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学生宿舍楼男女厕所要有足够的蹲位数:女生厕所不少于15:1,男生厕所不少于30:1,每30人要设1米长的小便槽,同时配有洗手冲洗设施。公共浴室要男女分设,每20人设一个水龙头,浴池及存衣箱应定期消毒处理。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生一换。配备供雨天活动用的风雨操场及足够的专用活动教室。

  

  师生用餐食堂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卫生防护设施必须齐全完好,操作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持证上岗。实践基地饮用水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实践基地应建有能处理一般伤病的医务室,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诊疗室与处置室须分开设置。要配备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护士执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人员,具有24小时及时转送患病学生到相应医院救治的条件。医务室器材配备参照《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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