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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标标函[201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建标标函[2011]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化管理需求,进一步增强标准化技术管理力度,保障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水平,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建筑领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产品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下简称标定司)全面负责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定所)协助标定司做好标准编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准编制全过程中技术文件质量和进度的日常管理。主编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委、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内有关司)做好相关标准编制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  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标准编制的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以及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的审批。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三)审查合格后,原则上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标定司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四)会议由标委会(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并宣读编制组成员名单,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视情况参加,并对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

  (五)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以下简称ccsn),标委会负责督促,标定所负责检查落实。

  (六)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印发会议通知的单位印发会议纪要,发全体参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可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第五条  征求意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征求意见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审查合格后,标委会将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标定所,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编单位。

  (三)标定所审查合格后,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委会。

  (四)主编单位负责将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ccsn,并告知标定所、标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标定所负责将征求意见稿挂网。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五)网上征求意见开始后,标委会秘书处应同时通知标委会委员从ccsn上提交修改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期满,由主编单位负责汇总网上反馈意见,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六)网上征求意见开始后,主编单位应同时印发定向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单位及专家不少于30个。

  (七)有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标准,由标定司(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

  第六条  审查会相关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在完成送审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进行审查,视情况可组织标委会委员和审查会拟邀请的专家进行初步函审。标委会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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